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孔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39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10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何孔江,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寿宁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指控罪名: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初起,被告人何孔江在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路内宅**号其经营的康汇药店内销售海狗补肾胶囊、鹿茸补肾胶囊、海狗六味地黄胶囊等药品。2017年3月18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何孔江,并查获海狗补肾胶囊等3种药品。经认定,被告人何孔江销售的3种药品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建议对被告人何孔江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孔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孔江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孔江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孔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海狗补肾胶囊1瓶、鹿茸补肾胶囊2瓶(1瓶60粒、1瓶23粒)、海狗六味地黄胶囊1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