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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清兵与王波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兵,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兵,男,生于1982年2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陈清兵与王波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波经多方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钱永臣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