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与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370-1号原告: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施工队负责人:张安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男,汉族,1948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冯玉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煊拓,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与被告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16元,减半收取计12508元,由原告丹凤县安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张安良施工队负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枫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