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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雅琴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琴,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杨雅琴,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雅琴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7371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宪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