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与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核桃村。法定代表人:陈应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珣。被执行人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安宇轩报业大厦B-9-1号。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8月1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59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发现牌号为贵X**号的长安牌面包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该车处置意义不大,本院未予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名下的房产因涉及他案被查封或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令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