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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露与兴文县古宋镇土红坳村第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兴文县古宋镇土红坳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2190号原告:李露,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王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文县古宋镇土红坳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兴文县古宋镇。法定代表人:黄传德,职务:组长。原告李露与被告兴文县古宋镇土红坳村第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露负担。审判员 姚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海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