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易乌英、易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乌英,易艺强,李雄虎,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易乌英,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易艺强,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雄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德文,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532号富宇大厦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109598K。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109、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516443251。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总裁。原告易乌英、易艺强与被告李雄虎、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乌英、易艺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雄虎、李德文、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2853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及廉政监督卡。2、自2016年7月13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经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文、李雄虎等为被执行主体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处置。3、2016年1月1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各个区法院发出《关于暂缓执行以厦门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文、李雄虎等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保全案件并解除对其执行、保全措施的通知》,我院暂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解除对其强制执行措施。4、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处置中,我院已经参与分配。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惠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