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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宏权、欧阳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宏权,欧阳玉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809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55799T。法定代表人陶波,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女,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建博路9号附5号6-1。被告雷宏权,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沿河西路南段**号*幢*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7********。被告欧阳玉燕,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建垄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8********。本院受理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玉燕、雷宏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晋恺审 判 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