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慧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慧鹏,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3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领,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慧鹏,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李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延线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荣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慧鹏及原审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保证金7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不到退还时间,双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配管预埋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余下保证金,现在配管还未验收,条件还未成熟,因此上诉人不应退还75万元保证金。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不妥之处,请二审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秦慧鹏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亚翔公司退还秦慧鹏保证金75万元的事实清楚、正确。秦慧鹏与亚翔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剩余50%保证金75万元退还的条件为“配管预埋完成并验收合格”。秦慧鹏所承包楼宇主体均已封顶,配管预埋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已经满足合同约定剩余保证金退还的条件。2016年11月份,发包方空港城公司己将亚翔公司清退出场,亚翔公司已经不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主体,致使秦慧鹏与亚翔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亚翔公司也应当在清退出场时向秦慧鹏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二、亚翔公司已经无法履行《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秦慧鹏有权解除,并应按照《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支付秦慧鹏工程款。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亚翔公司退还秦慧鹏保证金75万元的事买清楚、正确,同时应解除秦慧鹏与亚翔公司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并支付秦慧鹏己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空港城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秦慧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亚翔公司退还保证金7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返还利息2458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二、请求判令解除其与亚翔公司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即除履约保证金退还及结算条款外,其无需继续履行《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对于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亚翔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3298751元;三、请求判令空港城公司在拖欠亚翔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四、请求判令亚翔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对应的利息1551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附利息计算方式);五、判令诉讼费用由亚翔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2日,亚翔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空港城公司签订了《国际·民航馨苑项目A地块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由亚翔公司承包施工位于新郑市孟庄双湖大道东、机场高速西、黄河路南的“国际·民航馨苑”项目,总建筑规模约51.9万㎡,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图纸中的土建、安装工程及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2015年7月12日,亚翔公司与秦慧鹏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秦慧鹏承包“国际·民航馨苑”项目的所有安装工程,该协议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法约定:1、1协议价款: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内约定、安装图纸、图集、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预算人员与业主预算人员确定的税前造价下浮18%后为合同价款。(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税费及管理费、配合费)。1、2协议总款:按承包人预算人员与业主确定的税前量价扣减下浮比率后的实际价款为协议总款。2、结算方法:依据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付款节点,经公司预算部及承包人核算每个付款节点安装工程量价比例,扣减下浮比率后的实际工程款85%支付。3、工程全部竣工经业主方、监理、发包方、质检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与业主结算后,付承包施工总款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工程款支付办法按发包方与业主方划分的付款批次执行)。该协议第八条合同的解除约定:1、发包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由于业主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上述原因之一造成该工程无法进行施工的,在10日内结清各项赔偿给对方各项经济损失。该协议第九条履约金约定: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施工任务内部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10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工期保证,安全保证。面积按图纸面积计算。2、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工人进场正式施工90天后退还承包方50%,配管预埋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方50%(如承包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015年7月13日、7月29日,秦慧鹏分别向亚翔公司交纳国际·民航馨苑项目安装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500000元,共计1500000元。2015年11月25日,亚翔公司向秦慧鹏退还了750000元的保证金,剩余750000元保证金仍未退还。2016年11月,亚翔公司被空港城公司清退出场,目前双方在河南省郑州市建委清欠办公室的主导下委托河南联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决算。亚翔公司认可在其被清退出场时,秦慧鹏承包的范围内主体结构的预埋工程已经做完,但其与秦慧鹏并未对秦慧鹏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亦未对工程款进行决算。在亚翔公司被清退出场后,秦慧鹏应空港城公司要求继续施工,但尚未与新的总承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庭审中,秦慧鹏认可亚翔公司共向其付款215万元,其中包含2016年6月5日空港城公司代亚翔公司付款的65万元、2016年3月23日亚翔公司付款50万元和2016年9月1日亚翔公司付款100万元。另查明,秦慧鹏未就其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向该院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亚翔公司从空港城公司处承包了国际·民航馨苑项目的土建、安装等工程后,又与秦慧鹏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秦慧鹏承包该项目的所有安装工程,亚翔公司与秦慧鹏双方实质形成的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由于秦慧鹏作为自然人,并无相应的施工劳务分包资质,故亚翔公司与秦慧鹏之间虽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属于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他们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院对秦慧鹏判令解除该《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秦慧鹏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亚翔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秦慧鹏主张其已完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总造价为5735527.39元,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秦慧鹏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即可知,秦慧鹏与亚翔公司并未就已完工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进行决算,该总造价所依据的证据系秦慧鹏单方制作,亚翔公司对该造价不予认可。秦慧鹏虽向法院提交了其他证据,但根据其证明力尚不能证实秦慧鹏的主张。因此秦慧鹏主张亚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由空港城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负责,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相应地,秦慧鹏要求亚翔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对应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鉴于亚翔公司认可秦慧鹏已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秦慧鹏可在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确定后另行主张其工程款。另外,因为秦慧鹏所施工的工程量暂无法确定,该院对秦慧鹏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亚翔公司与秦慧鹏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亚翔公司应将其收取的秦慧鹏的剩余750000元保证金予以退还。秦慧鹏主张该750000元的利息,无相应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秦慧鹏保证金750000元。二、驳回原告秦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27元,由原告秦慧鹏负担29327元,由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空港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亚翔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国际·民航馨苑项目A地块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后亚翔公司又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秦慧鹏签署了《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秦慧鹏承包该项目的所有安装工程。由于秦慧鹏作为自然人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亚翔公司与秦慧鹏之间属于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双方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一审法院判令亚翔公司应将其收取秦慧鹏的剩余750000元保证金予以退还,并无不当。上诉人亚翔公司上诉称该75万元保证金尚不具备退还被上诉人秦慧鹏的条件,故不应退还的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亚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