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3月29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携带钳子在徐州市鼓楼区某村161号,采取钳子剪断门锁的手段,进入施某房间,盗走红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无品牌单层保温瓶一个、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被盗保温瓶价值35元。2、2017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某村220号院内,将黄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银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2017年7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红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蓝银色欧派牌电动车、无品牌单层保温瓶一个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系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除累犯情节外另有犯罪前科,且有一次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