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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施某某、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施某某。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劳人仲裁字(2017)第1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