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顺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547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补世苹,女,生于1976年10月14日,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片口乡保尔村,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顺琼,男,生于1958年8月19日,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禹龙小区禹和苑*栋*单元***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