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鑫、曹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鑫,曹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孙鑫,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大林乡大林村,农民。被执行人:曹利军,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大林乡黄牛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利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利军在有关金融单位帐户存款72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