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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9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黄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黄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97之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一二四号院6单元173号。被执行人:黄楠,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西区6号楼2单元17号。本院在执行张胜利与黄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民终8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陕AZ66**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黄楠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楠所有的陕AZ66**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