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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9560号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被告:代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讼要求被告代某偿还借款2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元,约定借款时间1个月,并于同年7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再次约定于8月10日还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法院请求判处。被告代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被告代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550元,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张某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伍元整,小写2550元,于2017年8月10日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欠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欠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需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欠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借款人:代某身份证号码:×××2017年7月10日”。逾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代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550元,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被告理应履行承诺,及时偿还,其逾期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50元的主张,有其当庭陈述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代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代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5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代某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