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宗林与被告周高华、黄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林,周高华,黄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851号之一申请人杨宗林。委托代理人刘期安,被申请人周高华。被申请人黄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负责人李小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林与被告周高华、黄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宗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786083元对被申请人周高华、黄琼名下的房���进行查封,上述财产保全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786083元。现申请人杨宗林申请对被申请人周高华、黄琼名下的房屋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宗林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高华、黄琼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20.40平方米,权XXX)的查封,解除限额为386083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高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58.39平方米,权XXX)的查封,解除限额为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崇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