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顺福、厦门市同安区朋宏职业介绍所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顺福,厦门市同安区朋宏职业介绍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顺福,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朋宏职业介绍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环城西路97号人力资源市场*楼右侧第二间,经营者苏惠莲,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东山村社坛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顺福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朋宏职业介绍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顺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顺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顺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顺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审 判 员 叶鑫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傅晓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