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油厂路。法定代表人:秦联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09号。负责人:马杰,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隆顺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53846元、案件受理费4573.5元、执行费774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71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