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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周建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周建祖,周其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8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栋。负责人:邓杜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祖,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其兰,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号湘域中央***房。负责人:罗伟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号都江新苑10.*层架**号。负责人:王超,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建祖、周其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周杰敏为第三者缺乏事实根据。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只有几张白条,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对第三者的外延作了界定,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将周杰敏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判给周其兰适用法律错误。将周建祖作为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不符合保险法条款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周建祖、周其兰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审查明事实看,交通事故发生前周杰敏正与周建祖一同在车顶盖篷布。2015年8月27日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太平桥派出所《证明》:车辆往前滑动后,周杰敏连人带车撞上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大楼正门,造成周杰敏死亡。从法医鉴定结果、《证明》及事故发生地点、过程看,周杰敏应是在车辆滑动后,站立不稳,从车头上方跌至车辆前方,之后被肇事车辆推向大楼正门,挤压致死。因此,周杰敏死亡系因其在车外被车辆挤压导致,原判认定周杰敏为第三者符合案件事实。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周杰敏不是本案第三者,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浏公交认[2013]02049号《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此次事故造成了另外三辆车的损失,为此周建祖还提供了盖有湖南湘狮烟花有限公司公章的借(领)款单及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应发票。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再审对该赔偿款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外三辆车的损失不存在或实际损失为多少,再审时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建祖是本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虽不在驾驶员的位置,其站在车顶,仍属于车上人员,原判认定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应当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周建祖的损失并无不当。对于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再审提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问题,死亡赔偿金属于何种性质与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应否依合同进行赔偿无关。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洋财保高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雪林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邓名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