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玉海与张国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海,张国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829号原告:叶玉海,1984年3月24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宇,系沈阳市东陵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贤。(社区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海与被告张国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玉海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