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科军与王学同、张同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军,王学同,张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李科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学同,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同凤,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科军与被执行人王学同、张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科军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