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科军与王学同、张同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军,王学同,张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李科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学同,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同凤,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科军与被执行人王学同、张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科军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