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段宗瑞与丁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瑞,丁关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1民初961号原告:段宗瑞,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农民,住通渭县碧玉乡。被告:丁关德,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段宗瑞诉被告丁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丁关德支付借款26000元。之后本院派办案人员送达多次未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被告的住址等详细信息,以便于送达法律文书。按原告提供住址等信息找不着被告,诉讼不能进行。待原告知道被告住址或被告回来时可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宗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党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