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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朱理英、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朱理英,刘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3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理英,女,194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刘浩,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跃飞,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理英、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朱理英、刘浩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海燕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