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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月坤、魏庆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坤,魏庆香,党永生,杨明翠,党可信,卢世芳,沂水县长虹奶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赵月坤,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庆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党永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明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党可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卢世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水县长虹奶牛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党永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月坤、魏庆香与被执行人党永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077万元及利息,同年7月4日申请将此案调到外地执行。2017年4月5日,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几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