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1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庭勇与被告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庭勇,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449号原告:毛庭勇,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龙,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毛庭勇与被告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毛庭勇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庭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庭勇负担。审判员  郑明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