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毛庭勇与被告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庭勇,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449号原告:毛庭勇,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龙,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毛庭勇与被告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毛庭勇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庭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庭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庭勇负担。审判员 郑明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