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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李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143号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8号7E室。法定代表人:郑铭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