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海立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利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立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利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093号原告:青岛海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葛健,经理。被告:青岛利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治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立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利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立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青岛海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