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崔文龙与下花园区沙沟中铁二十局一号拌合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龙,下花园区沙沟中铁二十局一号拌合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373号原告:崔文龙,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沙沟中铁二十局*号拌合站(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下花园区沙沟中铁二十局一号拌合站,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沙沟。负责人:刘文武,系该搅拌站负责人。崔文龙与下花园区沙沟中铁二十局一号拌合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崔文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崔文龙负担。审判员 潘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