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群山与付浩、肖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付浩,肖燕,周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浩,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文、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燕,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漫,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审原告):周群山,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再审申请人付浩、肖燕因与被申请人周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鄂0984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本案事实被认定为诈骗罪犯罪事实,再审申请人付浩已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故周群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浩、肖燕的起诉,再审申请人付浩、肖燕亦同意,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周群山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应予准许;付浩、肖燕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周群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付浩、肖燕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周群山负担。审 判 长 陈绪武审 判 员 胡 雯人民陪审员 何小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