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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周礼、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周礼,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7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0352920。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笛、吴哲韵,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礼,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第五层第543号。法定代表人:冉建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2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周礼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7706.5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补偿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25854元、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礼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2908房、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地下一层002车位,因他案查封在先,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因暂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本院暂不作处置。另外,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7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