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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王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王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888013378-3。法定代表人王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7393-7。法定代表人阳国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9619-4。法定代表人阳国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国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郭秀梅,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王普,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荆门聚龙义乌商贸有限公司、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王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56816.94元、律师代理费20万元、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00元、执行费97900元,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以被执行人的资产短期无法变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五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如发现五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官昌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