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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宝成、蔡连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宝成,蔡连江,于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223号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冬初,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法律顾问,现住依兰县。被告:于宝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农民。被告:蔡连江,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农民。被告:于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农民。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宝成、蔡连江、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郎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