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6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赤壁市。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侯雪祥,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侯雪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忠用其微信号建立了名为“福利共享聊天群”的微信群,后又将该群更名为“宣传倡导健康环保”,被告人李忠自己在群内或者供群内成员发送淫秽视频链接给群内人员点击观看。直至2017年3月23日,该群包括被告人李忠在内共有200余人。经台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微信号为“海阔天空”的群内成员在群内发布的19条视频链接为淫秽视频链接,微信号为“淡然处事”的群内成员在群内发布的50条链接为淫秽链接,微信号为“老头”的群内成员在群内发布的2条视频链接为淫秽视频链接。2017年3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忠在湖北省赤壁市宾馆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的证言、玉环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12张、U盘3个、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屏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手机一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法制观念淡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忠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李忠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李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敏慧人民陪审员 王好平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