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禾为贵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禾为贵农资有限公司,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73号申请人:河南禾为贵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禾为贵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缑玉民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