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郝秀兰与任国华、葛冬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兰,任国华,葛冬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37号申请执行人:郝秀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任国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葛冬环,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秀兰与任国华、葛冬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