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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郝秀兰与任国华、葛冬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兰,任国华,葛冬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37号申请执行人:郝秀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任国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葛冬环,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秀兰与任国华、葛冬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