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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兰、吴见勇、贺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兰,吴见勇,贺政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804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肖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玉兰,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被告吴见勇,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贺政文,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兰、吴见勇、贺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839元,退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婵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