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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周海芳、李俊琦、苏州市海马力轮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百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市海马力轮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百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周海芳,李俊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2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51号。负责人:龚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芳,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新,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海马力轮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北环东路335号、337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芳。被告:苏州百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1号市场1-8号中(6-8)号。法定代表人:潘紫月。被告:周海芳。被告:李俊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周海芳、李俊琦、苏州市海马力轮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百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周海芳、李俊琦、苏州市海马力轮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百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