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唐国顺与邓伟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顺,邓伟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唐国顺,男,l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邓伟秋,男,l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国顺与被执行人邓伟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车辆予以查封,但无法扣押车辆,因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涉案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人亦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83执恢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伟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