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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蔡凤珠执行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887号被执行人:蔡凤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2元,由被告蔡凤珠负担。由于义务人蔡凤珠未能按照判决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金融审判庭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现本院以(2017)粤0112执2887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凤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蔡凤珠名下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8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