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郭琦。被执行人高鹏。申请执行人郭琦与被执行人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高鹏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郭琦于2017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