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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雷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雷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雷某某的存款账户内的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