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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武星与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星,李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655号原告:赵武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李玉杰,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原告赵武星诉被告李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武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1日被告李玉杰借原告20000元,被告李玉杰写有借条,约定利息月息2分,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武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