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曾维孝、郑元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孝,郑元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曾维孝,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郑元革,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维孝与被执行人郑元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维孝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人民陪审员 蒋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