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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列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列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877号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建新国际钟表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5330856W。法定代表人:李胜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璜,福建仁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江列康,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列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江列康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逐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