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冀有田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42��被执行人:冀有田,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子干乡子干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冀有田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冀有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