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向国平与田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国平,田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419号原告:向国平,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被告:田三妹,女,1962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宣恩县,原告向国平与被告田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向国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国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