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鑫与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李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719号原告:张鑫,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铮,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李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鑫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