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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鑫与李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李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719号原告:张鑫,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铮,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李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鑫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