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辖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桃红、罗晚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桃红,罗晚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62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桃红,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被告罗晚福,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桃红、罗晚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9日,被告宁桃红与原告(原称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申请贷款80万元,约定:1、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2、借款采取固定利率,约定合同月利率为10.167%;3、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4、借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5、借款人承诺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收款项。被告罗晚福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上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6月12日,被告宁桃红已将名下位于怀化市经开区××大道北侧(中湘小苑B栋)701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怀房他证河西开发字第××号(担保主债权数额本金为30万元);将位于怀化市经开区××大道北侧(中湘小苑A栋)115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怀房他证河西开发字第××号(担保主债权数额本金为50万元)。2016年6月16日,因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原告同意被告宁桃红的贷款展期申请,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后的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12日,金额为80万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宁桃红针对以上二抵押物重新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罗晚福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宁桃红未按约陈偿还本息,截止2017年6月12日止尚欠贷款本金80万元,未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为65592.52元,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宁桃红、;罗晚福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万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1892012210-2014-00000010)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未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为65592.52元);2、请求判决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被告宁桃红名下,位于怀化市经开区××大道北侧(世纪花园-3中湘小苑A栋)11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2020487号;怀化市经开区××大道北侧(世纪花园-3中湘小苑B栋)7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2020501号的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怀化市金融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特向本院申请管辖权转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地域管辖,属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鉴于该院案件较多的实际,为切实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积极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依法及时审理涉银行不良贷款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晓璇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