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8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章连臣、马土莲与章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莲,章连臣,章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994号原告:马士莲,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章连臣,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章斌,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莲、原告章连臣与被告章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士莲、章连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士莲、章连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莲、章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士莲、章连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