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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章连臣、马土莲与章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莲,章连臣,章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994号原告:马士莲,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章连臣,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章斌,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莲、原告章连臣与被告章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士莲、章连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士莲、章连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莲、章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士莲、章连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