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南执字第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成珍、刘维芳、刘维燕、刘维玲与阜南县黄岗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珍,刘维芳,刘维燕,刘维玲,阜南县黄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南执字第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成珍。申请执行人:刘维芳。申请执行人:刘维燕。申请执行人:刘维玲。被执行人:阜南县黄岗镇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6)阜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执行款,出具了结案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6)阜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